男子方某与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协议, 3天内辗转贵州、广东两省相亲4场并与第4名女嘉宾闪婚领证,其间累计向婚介公司和红娘支付了18.3万元服务费。不料没多久就闹离婚,方某起诉要求退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获悉,近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 认定18.3万元婚介服务费中部分高额收费违背公序良俗,婚介公司和红娘应向方某返还12.8万元。 男子花18.3万元婚介服务费 3天相亲4场闪婚领证 当事人方某常年在外务工,2025年因家庭催促回老家相亲。2025年2月1日,方某与阳新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协议》,约定该公司提供婚姻信息并带方某去外省相亲。服务时间从2025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1日,为方某推荐介绍合适的异性直到满意为止。签约时,方某向阳新某婚恋公司支付定金3000元,成功后(按约定,在当地领结婚证算成功)当场支付尾款7000元,相亲期间所产生的来往交通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吃饭住宿费用以及到达当地后产生的当地交通费用由方某承担。 一个月后,方某开始了“闪电相亲记”。 2025年3月1日,阳新某婚恋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带方某来到贵州省贵阳市,与贵州某婚恋公司接洽。 3月2日凌晨,方某向阳新某婚恋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定金2万元,收据由贵州某婚恋公司员工出具。当日,方某与贵州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方某又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7.5万元。 该公司随即安排方某分别与3位女嘉宾见面,但均未相亲成功。 3月2日下午,两家婚恋公司员工带方某前往广东继续相亲,并与红娘张某取得联络,方某向红娘张某支付了8.5万元。 当晚,方某与第4名女嘉宾小琪(化名)见面。 3月3日, 方某向小琪及其父母共计支付14.8万元“彩礼”。当日,双方就在广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然而,这场3天相亲4场寻来的“闪婚盲盒”并未开花结果。婚后不久,方某与小琪感情不和,引发离婚纠纷。方某于是向阳新县法院起诉上述两家公司与红娘张某,要求返还服务费18.3万元。阳新某婚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方某支付尾款7000元。 法官提醒: 婚介收费应与服务内容和成本相匹配 由于方某在整个相亲服务过程中支付了多笔费用,经审理,法院对18.3万元费用逐一界定: 阳新某婚恋公司公司与方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婚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对接等必然产生一定费用, 约定1万元服务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数额尚属合理,应属有效,故方某应支付尾款7000元。 贵州某婚恋公司约定的7.5万元服务费则远超行业正常标准,更与其实际付出严重不匹配。 “阳新某婚恋公司从湖北到贵州再到广东服务费为1万元,贵州某婚恋公司却实际收取了9.5万元。”法官表示,如此超额收费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挑战,相关约定应属无效。但该公司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实际提供了本地相亲服务,还一同赴广东提供服务、促成领证,其间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签约付款,自身也存在过错。 由于此前方某付给贵州某婚恋公司的2万元由阳新某婚恋公司收取,因此7000元尾款要从中扣减支付。因此,法院酌定由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服务费6.5万元,其中7000元扣减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 对于红娘张某收取的8.5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并无婚介经营资质,仅作为女方红娘提供较短婚介服务, 不应借此收取高额费用敛财,应予返还。 考虑到张某也提供了相应的婚介服务并促成方某相亲成功领取结婚证,结合方某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张某返还7万元。 综上所述,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方某6.5万元,其中5.8万元支付给方某,7000元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张某返还方某7万元。 判决后, 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婚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提供信息撮合与沟通协助,其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相匹配。若婚介经营者利用信息差和当事人的迫切心理,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高额费用,本质上是对婚姻家庭领域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侵害,法律对此不予保护。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案例。